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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杜某因这事被罚5000元!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1/09/18 22:57: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今日阜南 189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1〕17号

杜xx: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龙王乡xx村x庄xx号

涉嫌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一案,经阜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2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所有的挖掘机在阜南县鹿城镇滨河中路东侧施工项目进行土方挖掘作业(地面平整施工)使用过程中排气筒排放黑烟较大,发动机排气筒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2日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3日《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听)告字〔2021〕1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计人民币五千元整(¥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南县建设银行 户名:阜南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方式:到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楼财务室生成二维码缴纳。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南县人民政府或者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坤                   
联系电话:2884569
地址:阜南县鹿城镇焦阳路226号   
邮政编码:236300
阜阳市阜南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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